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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通知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3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3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40、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37-140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4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42、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3、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4、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14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14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14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148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5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5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52、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5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
  154-155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塌糊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
  15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5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6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6-160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61、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2、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63、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6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65、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办理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8、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69、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70、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7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7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74、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5、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返修
  法律依据:《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6、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77、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178、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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