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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通知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87、承接方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88、承接方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87-88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89、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90、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91、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89-91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个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92、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93、单位或个人涂改或伪造勘察设计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94、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92-94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三)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四)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五)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六)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95、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降耗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6、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7、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8、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99、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收回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0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0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105、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06、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104-106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107、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108、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
  107-108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09、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110、买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设计图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1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1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1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15、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16、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1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18、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15-118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19、机械设备和配件的提供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0、违反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12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12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2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21-124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25、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2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27、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2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29、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3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25-130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3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33、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34、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2-136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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