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5、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7、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38、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9、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0、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41、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42、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43、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44、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45、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46、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37-46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47、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8、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49、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50、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5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48-52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53、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54、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55、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53-55项处罚种类:警告、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5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57、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5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9、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0、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6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62、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6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4、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57-64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5、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66、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67、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65-67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0、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71、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2、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73、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70-73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5、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6、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7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0、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81、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2、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83、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80-83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84、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85、委托方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86、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84-86项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