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通知
(青建法〔2007〕45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省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5〕184号)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审核同意的《青海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印发给你们,同时刊载在“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办公内网”上,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认真遵照执行,并供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
附:青海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共2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青海省建设厅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
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6、《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十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
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9、《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受委托执法机构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挂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1、青海省建设厅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青海省建设厅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职能调整
1、划出的职能
①、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②、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③、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贸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本省建设企业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转变的职能
①、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初审、“准用证”产品的审查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②、建设项目的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③、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出租车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承担,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经济定额标准;组织制定本省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全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
5、指导、管理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风景名胜区评价定级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监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6、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7、指导和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8、拟定厅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9、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青编委发〔2002〕81号),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挂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抽查,调查、处理本省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仲裁工程质量纠纷;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97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