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厅长或由厅长授权分管副厅长签发下列文书:
1、《青海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青海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青海省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4、《青海省建设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分管副厅长签发下列文书:
1、《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2、《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3、《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4、《青海省建设厅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5、《青海省建设厅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6、《青海省建设厅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7、《青海省建设厅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职能处室处长(主任)签发下列文书:
1、《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6、《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职能处室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能处室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建设厅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加盖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青 海 省 建 设 厅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