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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在建设系统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将 “法制宣传教育进单位、进工地”主题活动作为建设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单位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推进广大职工学法用法自觉性,形成自律意识;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自学法律知识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并将知识任职资格、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作为重要依据。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要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继续推进公务员法制学习培训、自学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并按规定完成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年度《干部学法习题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同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全省通用法律法规的考试和参加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申领执法证件,应当参加省或各州、地、市法制部门组织的持证前培训和省建设厅或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告知法制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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