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创造条件。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和频率,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便于做好防范工作。
(五)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在汛期来临前,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巡查工作。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六)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各项抢险救灾措施,并将灾情速报上级有关部门。
(七)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八)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市州政府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
(九)加强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和监督采矿权人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附件:1.2009年全省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
2.汛期地质灾害值班电话(略)
附件1:
2009年全省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主要灾害隐患点 | 潜在威胁 | 预防要点 |
1 | 陇
南
市 | 武都区 | 城关镇北山郭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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