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事故处理期间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4 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分级标准
根据《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Ⅱ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Ⅲ级(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Ⅳ级(一般A类及B类)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铁路交通事故:
一般A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