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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非即时补偿审核。根据省的要求,除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外,其余新农合补偿都必须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各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进一步把好审批、报销关,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

  (五)统一单病种补偿标准。白内障手术一次性补助5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医药总费用减去3000元后,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顺产一次性补助300元,剖腹产一次性补助8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顺产医药总费用减去1500元、剖腹产医药总费用减去3000元后,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不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和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必须到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假肢,一次性补偿标准分别为:大腿假肢6000元、小腿假肢4000元、前臂假肢3500元、上臂假肢6000元。“三瘫”(偏瘫、截瘫、脑瘫)患者在市内住院康复治疗,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给予补偿。门诊注射狂犬疫苗,一次性补助60元以上。肺结核门诊治疗,每个疗程补偿800元以上。精神病人门诊用药,每月给予80元/人的补助,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等有关单位要负责落实精神病人的用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偿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62号)执行。

  (六)提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助,起报线为1000元,补偿列入住院补偿封顶线8万元内,其他事项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8〕101号)执行。各地必须分病种建立补偿明细档案,并对特殊病种患者继续治疗、用药进行指导并严格把关。

  (七)实行门诊统筹。全面建立以镇、村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为主的门诊统筹制度,将原来实行的定额门诊补偿统一调整为门诊统筹。按当年筹资总额20%预算门诊补偿资金。各地也可以另外增加财政补助资金,提高门诊补偿水平。参合农户在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就诊、体检的费用支出,按比例补偿,实行单次补偿限额,年度补偿封顶,总额费用控制。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比例达到门诊费用30%以上。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助金额不列入住院补偿年封顶线内。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八)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省、市内各级新农合主管部门、社保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农合可以互认。

  (九)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办法。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设立重大疾病二次补偿,标准为:住院总费用达6万的,补偿1万元,高于6万元的,其高出部分再按20%给予补偿,全年封顶线3万元,与住院补偿合计封顶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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