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上旬,市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卡(证)签收、12月31日前划入基金帐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均相符为准。
三、资金筹集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150元。其中,各级政府配套:每人120元(中央6元、省78元、市、县两级36元),市县政府配套资金应在2010年5月底前全部划入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个人缴纳资金:每人全年30元。低保户、五保户、纯二女户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缴纳。
四、补偿办法
为便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开展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简化手续,切实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以及强化资金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 2010年实行全市基本统一的补偿办法。
(一)统一住院补偿范围。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和《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目录,严格审核,确定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二)统一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剔除个人起付部分后,分别按下列比例补偿,即:镇级、县级、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可补偿住院费用,分别按70%、60%、45%的比例补偿给参合住院者,在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符合补偿规定的中医药费占住院总费用50%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可提高5%。个人起付部分标准分别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参合农民三级医院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要达到可报销费用的50%以上,个人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参合农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补偿。
(三)严格执行住院报告制度。原则上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必须先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本人或其家属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报告手续者,可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探亲、长期在市外居住等原因,患病后需在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选择当地新农合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本人或其家属应在入院48小时内,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后未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意的,不予报销住院医药费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自行制订、实施住院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