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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整合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仍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执行。《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联系电话:226599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已成为农民群众享受卫生事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对于减轻农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农合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33号)、《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9〕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0年,我市新农合工作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障为目标,巩固提高农民参合率,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统筹标准和保障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县(市、区)农民参合率按省要求达到98%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力争实现人人享有新农合保障目标。

  二、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制订好2010年新农合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也必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009年10月、11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开始向农户收缴参合资金,至11月30日止,全面完成向农户收缴参合资金工作。

  2009年12月,做好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工作。各镇(场)收缴的农户参合资金,应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12月中旬,各县(市、区)进行核查,查漏补缺,严禁垫资。12月底,各镇(场)应将医疗卡(证)发放情况及农户签收名册汇总后,报县(市、区)合医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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