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对已经批复核定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不得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按照省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从其规定。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办法,积极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年度部门决算批复格式(参考格式)
根据《云南省省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经对你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部门决算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部门(单位)××年度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万元,支出 万元,年末结余 万元(其中:专项结余 万元)。
二、你部门(单位)××度政府性基金收入 万元,支出 万元,年末结余 万元。
三、你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 万元,支出 万元,年末结余 万元。
四、请你部门在本文件到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决算(见附件)对所属各预算单位进行批复。批复时,不得随意进行单位之间的决算数据调整及预算科目、收支项目间的数据调整。
五、部门决算批复后,若发现原上报数据因账务处理或报表填列有误,或因审计事项确需对已报送并批复的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次年的账务,并在决算中将调整数据所依据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以及调整单位、科目、金额和调整原因作出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