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本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是一部促进法。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规范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和责任方式、设立和登记,成员资格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与相应职权,财务管理和可分配盈余的返还比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适当地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有利于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
(四)基本特征。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法律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金融、农业建设项目等政策。法律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只有把握好法律的基本特征,才能明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区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它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发展。
三、广泛宣传培训,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是贯彻实施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农委要抓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实施近半年的准备期,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宣传培训计划,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