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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8]49号)


崇明县、宝山区、南汇区、浦东新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8]2号)要求,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长江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本地区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禁渔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完善有效的禁渔管理实施方案,并加以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对于长江禁渔期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禁渔宣传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做好禁渔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长江禁渔的相关政策,努力在群众中树立起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理念,扩大长江禁渔期制度的社会影响,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禁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

  三、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做好专项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2008年度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的批复》(国渔船[2007]93号)要求,2008年本市刀鲚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定数为136张,捕捞时间为2月20日至4月30日,凤鲚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定数为135张,捕捞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全年禁止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三层刺网作业,刀鲚流刺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0毫米。

  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凡从事长江刀鲚和凤鲚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具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水产办公室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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