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1、在禁渔期间,市渔政处将与有关区(县)渔政站签订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参加第一线管理,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
2、市渔政处与有关渔政站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争取社会和公众的支持,依靠社会力量巩固长江禁渔成果。
3、对广大渔民群众继续实行告知制度,采用《告渔民书》等形式,告知其有关管理规定及应履行的义务。有关区(县)渔政站应认真执行登记、报告制度,对管理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登记和报告。
4、加强与渔监、公安、海事等部门的协作,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增强管理效果。
5、交界水域由市渔政处组织开展巡江检查,严厉查处违反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各类捕捞活动。市渔政处在禁渔期间将组织联合行动。联合行动方案另行通知。
6、制定专项管理方案,组织专门力量,通过明察暗访等手段,摸清情况,租用渔船,整合本市渔政力量,严肃查处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取缔深水张网作业。
7、控制捕捞强度,严格控制刀鲚、凤鲚专项证的发放数量和作业时限。2008年本市刀鲚专项捕捞证核定数量136张,凤鲚专项捕捞证135张。刀鲚捕捞时间为2月20日至4月30日;凤鲚捕捞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刀鲚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40毫米。
8、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按照2008年长江放流计划,及时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把各项放流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科学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有关区县渔政站要按照“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
1、切实加强信息沟通联系。相关区县渔政站要加强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渔政处、上海渔监局、公安、边防、海事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要针对管辖交界水域和情况复杂水域,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有效维护渔场秩序,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2、合理安排刀鲚、凤鲚作业桁地,严格界定作业范围,减少渔场纠纷,确保有序捕捞。发证原则:先本地专业渔民,在渔场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照顾历史习惯适当安排外省市专业渔民,外省市专业渔民发证数量由市渔政处限定,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