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应设立突发事故报警电话。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办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培训值班人员,广泛收集可能造成农机突发事故的信息。信息报告要规范、准确、真实。重特大事故应同时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报警电话:63584536)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警电话:23115300,962266)
(二)预警和预警发布
各单位在掌握发生突发事故的情况后,应迅速通过报警电话上报;事故主管单位应科学分析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分析结果;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按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Ⅳ)。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分级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