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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6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对已具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资格的企业不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严格按照《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对于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按照商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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