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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货物;
  计提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三章 来料加工贸易管理

  第十二条 证明出具。纳税人发生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须在次月5日前持下列资料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6)或《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7):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口料件库存账。
  纳税人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证明。
  纳税人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纳税人应将免税证明交给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纳税人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做销售收入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基层国税分局(所、科)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每月15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办理免税。
  第十四条 免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单证向基层国税分局(所、科)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手续。并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加工费普通发票(外贸企业用);
  4、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应交税金账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计算说明);
  5、《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对纳税人每月的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还应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对无电子信息或纸质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加工收入不予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基层国税分局(所、科)应对“工缴费”部分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第十五条 受托从事来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向纳税人收取加工费,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工缴费”收入,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货物的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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