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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退(免)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单证向县(市、区)国税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除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报送的报表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3、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委托加工合同及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委托加工的外贸企业提供)。
  计算公式为: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退(免)税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退免税计算
  1、作价加工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2、委托加工
  耗用料件应退税额=购进国内料件计税金额×料件适用退税率+海关进口环节实征增值税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十条 退(免)税核销手续。采取“实耗法”的生产企业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主管海关收缴以前,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应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2)出口发票;
  (3)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第十一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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