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2、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底账纸质清单(实行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纳税人提供);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留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签署“已备案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并做好备案登记台帐记录。
第六条 免税证明申请。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外贸企业在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的当月,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
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
3、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
4、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作价加工时提供)。
第七条 免税证明出具。纳税人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资料齐全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重点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申报时间、申报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生产企业)和进口料件减免税额的抵扣(外贸企业)的计算等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免税证明,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4)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5)。
生产企业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按“购进法”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需按“实耗法”计算抵扣税额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以《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中申报的时间为准。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进口料件减免税额的执行时间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计算进口料件减免税额的抵扣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
第八条 进口料件减免税额的抵扣。对于生产企业,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列明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在下期纳税人申报的应退税款中抵减,抵减不足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于外贸企业,对其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