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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1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的方式包括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纳税人付汇进口,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客户提供,纳税人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加工成品由境外客户销售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方式的确定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注明的贸易方式为准。
  第三条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一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国税机关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纳税人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应当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备案手续,同时报送《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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