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报废、档案保存期满及车辆管理部门已注销的车辆,须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车购税档案;对车主提交的报废车辆完税证明正本,须收回存档,在注销车购税档案后一并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车购税档案按以下程序建立、变动、补充和注销管理:
(一)档案建立
1、受理申报岗受理纳税人申报时,依法取得、制作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管资料,完整录入征管信息;
2、综合业务岗负责打印档案袋,清点、核对、整理归档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并于当日或次日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3、档案管理员核对签收,整理归档,按档案号顺号存放。
(二)档案内容变动
1、受理申报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包括车辆变动、完税证明换补、补税、退税等);
2、综合业务岗审验变动资料、查验车辆等变动依据;
3、档案管理员核对、确认有关情况与档案内容相符;
4、受理申报岗办理变动业务,采集、制作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
5、综合业务岗清点、核对、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并于当日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6、档案管理员核对、签收、整理、归档、入库。
(三)档案转出
1、受理申报岗受理并审核车主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资料,核对并复印留存全部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保存期60天);
2、综合业务岗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税务机关开具《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列明档案资料目录及份数,清点全部转籍车辆档案资料后装入档案袋并粘贴密封条加盖密封章,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车主自带,同时登录车购税征管系统,录入并向转入地车购税征管部门确认该车辆转出信息;
3、车主自带车购税档案资料和档案转移通知书在办理转籍事项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在资料每页加盖转出地税务机关印章。
(四)档案转入
1、受理申报岗受理并审验车主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转出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资料;
2、综合业务岗复核无误交受理申报岗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
3、综合业务岗将转出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转入的档案,以及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留存归档。
(五)档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