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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补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六)更换底盘的车辆
  1、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原件;
  2、改型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换发前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3、换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1、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2、改装或过户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须补充过户和改装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原核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4、新核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第九条 车购税档案资料须以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原始资料的复印件,须经相关税务人员审核后在有关表格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条 征税电子数据信息,由省局相关职能部门按月进行备份、归档。
  第十一条 车购税档案不得随意涂改、调换,更不准伪造、编造假档案资料,档案内容的变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有关变动依据和痕迹应保存归档。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需查阅、调阅车购税档案或复印有关资料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征税电子信息档案原则上不得复制、外借。外单位、外部门需要查阅车购税档案资料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根据车购税征收和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车购税档案资料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车购税档案应置于符合安全要求的专门档案室和档案柜存放保管,并为档案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利于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
  第十五条 各类车购税档案的保存期限规定为:
  (一)纸质袋装档案:汽车、电车20年,挂车15年,农用车、摩托车10年;退税车辆档案10年。
  (二)纸质台帐、清册:10年。其中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年度征税等重要电子数据信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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