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车辆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购税《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二)免税车辆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须补充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须补充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回国人员须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6、来华长期居住的外国专家须补充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须补充机构证明,其外交人员为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其他特批免税的车辆须补充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三)退税车辆
1、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须补充《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报税联)、《税收收入退还书》原件,原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及其他审批文书。对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还应补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办证明。
2、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须补充《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报税联)、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税收收入退还书》原件,原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及其他审批文书。
(四)过户、转籍、变更车辆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换发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副本;
3、换发前收回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转籍车辆《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五)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报刊已公告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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