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车购税征管部门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对已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含免、减、退税)的车辆建立车购税档案。
第五条 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录入、资料传递、整理、归档、变动、转档、查询、统计、分析、保管、注销等内容。凡参与车购税征管工作,取得、制作、审核、传递、管理税收征管资料和录入征管信息的税务人员均为车购税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车购税档案管理员应对车购税档案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核对、归档,做到分类科学、管理规范,保密安全,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车购税纸质袋装档案包括以下基本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复印件;
3、外国人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馆员)离任回国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购税,须补充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及个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6、已经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须补充新车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上述纳税人或车主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纳税手续的,须补充申报代理人(或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和发票联复印件;
2、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2、进口车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四)其他车购税征管资料。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对征、免(减)、退、补税和换(补)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分类分别补充有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