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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13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规范和统一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各地要对现有车辆购置税档案进行清理,从2007年11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小号档案袋)。需增加车辆购置税档案袋用量的单位,请在2007年9月14日前通过FTP(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档案袋用量”)上报省局。
  二、对已经完善的车辆购置税档案,统一存放在密集架型档案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专室专柜存放。
  三、省局将于9月下旬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在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效率,规范车购税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档案是国家税务机关在车购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其形式有纸质载体的文字及数据信息案卷(表、证、单、书、台帐、清册等)、电子介质(光盘、磁盘等)存储物。车购税档案是纳税人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市、州、县国家税务局是车购税档案的主管机关,车购税征收单位为具体负责车购税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车购税征收单位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安排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车购税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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