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8]7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
第三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出口退税函调系统的操作流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岗位,实行专人管理,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函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导、检查和统计分析。
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本辖区内函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导、检查、统计分析;纸质来函的登记和传递;发函、催函的处理;函调资料的归档整理等工作。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使用;纸质来函的登记和传递;发函、催函、回函的处理;本辖区函调工作的调查、协调、资料的归档整理等工作。
基层国税分局(所、科)(以下简称“基层分局”)负责回函的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技术支持及维护;稽查部门负责移交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出口货物函调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应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不得随意变动。
负责函调管理人员应按日查阅“函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使用函调系统起草发函,收到回函后应及时转交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函地国税机关回函的,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发函催办。
第二章 发函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经分析、约谈、实地核实等方式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局的,不需发函,应由退税部门派人实地调查核实。
(一)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条 退税部门各岗位管理人员在受理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需要发函的,应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审批单》(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资料交函调管理人员,由函调管理人员报送退税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见附件二),同时及时在函调系统中进行处理。各个环节工作时限分别为2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已发函且未收到回函的出口退(免)税货物,暂不办理退(免)税。
第九条 发函满一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说明原因的,函调管理人员应打印催办函报送退税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按照函调系统管理的要求向对方发催办函(见附件三)。催办函发出一月后仍未回函的,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在同一市州的,由县(市、区)向市州局反映,由市州局统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