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08]86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二、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具体送样时间:第一季度为3月17日以前,以后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按统一格式(报表格式农业部另发)分别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委畜牧办。
三、本年度重点抽检内容(重点抽检品种见附件2):
(一)农业部确定的本年度重点评价品种原则上应占抽检总数的20%,且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本年度新增剂型、品种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7年以来未被抽检过的产品;地标升国标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总数的40%。
(三)2007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总数的40%。
(四)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二)、(三)两项抽检总数的5%以上。
四、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抽检工作要求是:
(一)被抽检产品应分别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原则按3:5:2进行,生产环节抽样必须保证在30%以上,被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