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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8]79号)


各区县农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贯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确保农业部、市农委各项农民培训任务按质、按量完成,建立完善农民培训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在历年农民培训项目管理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注重学前管理,把好入口关

  上海农村现有务农农民55.3万人,其中12.4万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23.5万为亦工亦农的兼业农民,19.4万为从事一产的农民;另有28万为来沪务农农民。要按照这一劳动力结构,根据学员不同的文化层次、年龄结构以及农业经营规模安排创业农民、职业技能资格农民、实用技术农民以及转移农民等不同层次的培训。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老龄、初小以下文化、生产规模过小的学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学员数的5%。不能列入上述四类培训对象的农民,原则上安排短期引导性培训。

  各区县要以镇、村为单位建立农民培训学员信息库。每年第一季度列出当年度受训人员名单。以村委会推荐和农民意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区县农业主管部门逐级把关审核。

  区县培训项目的形成,要以市农委当年度培训工作意见和培训重点设置,先向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表”、“教学计划安排表”、“师资配置表”、“学员信息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申报材料须同时登陆“上海郊区农民培训网”。

  凡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学员,在登记注册前须在村级公示一周。享受政府补贴项目的学员原则上一年只享受一次。

  二、深化教学管理,把好质量关

  各区县实施培训项目时要按培训对象的层次、专业和特点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对农业引领人才、高层次的管理人员以及师资骨干,可探索采取委托涉农高等院校、输送国内外考察培训、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等方式组织实施。承接农民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办学资质和承担农民培训必需的师资、教学设施设备,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有组织进村办班的能力并能随时为学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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