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医药、家俱、建材、汽车修理、手机、电脑、大中型商场连锁店及农副产品收购等。
(二)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省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有无擅自印制发票行为;
2、是否按规定保管、发放发票;
3、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有无转借、转让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行为;
4、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有无流失行为;
5、是否丢失发票成品或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等;
6、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保管、发放。
(三)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整治:
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整治是这次发票检查工作的重点。各地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四小票”偷逃增值税、骗取抵扣增值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检查年限
检查2006年以来的国税机关管辖的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有涉及以往年度问题或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五、组织分工
(一)各级联合领导小组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机关参加,负责对本地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整治。各级稽查局与公安经侦支队同时履行整治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统一协调组织整治工作。
(二)各市州局由稽查、征管、票证等部门的负责人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方案和指导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发票印制企业的具体检查。
(三)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负责实施对辖区内纳税人一般性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及需要异地协查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