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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
  第十三条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出口免税卷烟的财务核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账务处理、免税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收齐单证、免税核销申报等手续。
  第十四条 出口卷烟统计报表的填制和上报。每个季度终了后一日内,由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填制《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见附表5),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美元、元至角分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出口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免税额

出口卷烟计划文号

美元

人民币

合计

免征增值税额

免征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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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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