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8]105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卷烟产品,规范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卷烟产品,规范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负责免税出口卷烟管理的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及所辖基层税务所,
  第三条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出口的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职责是:
  (一)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下达、政策管理、信息清分、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下达、政策管理、信息清分、协调、监督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批。
  (三)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和信息使用,以及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四)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负责卷烟出口企业出口自产卷烟的日常税收管理,包括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对卷烟出口企业补征税款等税收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卷烟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一)免税申报表的填报。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免税卷烟,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收入后,凭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于次月5日前填报《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见附表1),报送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审核。
  (二)免税申报表的审核。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上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税额”等项目进行审核,并审核出口卷烟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出口免税卷烟申报的销售收入记帐方法比照卷烟内销的销售收入记帐方法。
  (三)免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免税申报。经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审核通过的《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第六条 出口免税卷烟核销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一)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申报。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免税出口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并附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