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目前工作岗位上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者致使他人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提出岗位调整的书面申请,经班长初审后报站长;
(二)由市境道口站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复核,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督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后,应按照《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的要求互相通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应如实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境道口的班长、站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三、四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应成立调查小组,并应按照《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互相通报;
(二)调查小组由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2人以上组成,就事实真相展开调查;
(三)经初步调查属实的,由调查小组决定,暂停当事人履行工作职责,责令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展开进一步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由调查小组将结果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