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或取得不当利益;
(二)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邀请,参加其安排的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消费活动;
(三)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四)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擅自加重处理处罚,或者擅自从轻处理处罚,私自放行等;
(五)私分、截留、挪用查没、检验物品或者罚款、费用等;
(六)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者直接、间接从事与市境道口执法、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吵架,打架,执勤前与执勤期间饮酒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动物疫病、布控措施及未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内部班组安排及人员信息等情况向外泄露,严禁泄露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接岗、交接换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离岗、外出。因公外出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的考核依照《上海市市境道口动检人员考核标准》规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原则,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并将其作为人员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境道口的站(班)长作为道口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时的负责干部,必须是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并且在年终考核取得称职以上成绩。具体程序及奖惩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岗位调整(无法调整岗位的,或多次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按照道口人员聘用规定处理;涉及违纪的,另按照人事、组织规定或约定处理。以下相同)。
(一)由于个人或其家庭原因,造成在目前岗位工作有困难的;
(二)在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督查过程中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在目前岗位工作中存在主观过失行为,并且在限期改正后仍无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