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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


  第八条 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客观,不得避重就轻,谎报和瞒报。

第三章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工作信息通报要求

  第九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每年度结束后,可以召开道口年度工作总结会等方式,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境道口、道口动检执法人员通报全年全市道口情况。

  第十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发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简讯和市境道口工作简讯,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境道口通报道口的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市境道口部署动物疫情防控要求、入沪企业备案名单调整、特殊情况处理指示或道口查验要求等即时工作后,由市所一大队及时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对全市道口的阶段性工作要求,同时向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传真通报。

  第十二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列席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召开的有关市境道口工作例会,了解掌握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境道口的具体工作规范、措施和要求,步调一致地做好市境道口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市境道口人员调整、站(班)长任职等重大内务事项,或者部署、安排与现行市境道口检查措施、要求、程序、规范等有较大变化的,由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书面形式向市所及时专报。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但事后应当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一大队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管理人员,定期到市境道口了解动检工作的进展、人员安排、生活福利以及人员思想等情况,与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并就各自所掌握的道口情况及时互相通报,对相关的管理要求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制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负责解释,并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管理部门共同落实、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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