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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
(沪动卫监[2008]第40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市境道口与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之间的信息畅通,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境道口管理与指导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市境道口工作报告程序,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工作信息通报要求等规定。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和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章 市境道口工作报告程序

  第四条 市境道口的日常工作汇报、请示建议、反映情况等应当按照“班组、站、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由一大队负责)”的程序逐级进行。

  第五条 涉及动物疫病、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新闻采访、部门协作、检举举报,或者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越级进行报告和请示等特殊情况的,可按特殊程序进行报告:

  (一) 涉及动物疫病、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新闻采访、部门协作等情况的,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并且可以越级报告,但应及时向所越层级以下的相关部门报告。

  (二) 涉及检举举报,或者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越级报告、请示的,可以越级报告,并自行决定是否向所越层级以下的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在报告、请示发出,尚未得到上级明确的指示与回复前,应当维持现状。特殊情况下,道口站(班)长应当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道口站(班)全体同志必须遵照执行。相关情况应作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在收到上级明确指示、回复后,道口站(班)长应当及时予以布置落实、组织执行,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执行情况按照原报告、请示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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