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遵守组织劳动纪律。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5~10分。
(一)严禁擅离职守;
(二)严禁侮辱、刁难管理相对人;
(三)严禁向管理相对人索要、买卖物品等;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指示、要求及特别布置的检查(布控)任务;
(五)其他违反组织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2~10分。
(一)熟练掌握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准确,处理(处罚)适当;
(二)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制作严谨,处理手续健全;
(三)裁量正确适当,处罚尺度合理,严禁乱处乱罚;
(四)执法公平公正,不歧视、打击报复管理相对人;
(五)不徇私情,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六)其他违反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坚决杜绝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0~50分,并立即停职检查,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理。
(一)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使染疫动物或产品流入本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给单位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班前班中饮酒,站内人员闹矛盾、打架,违抗工作安排等,影响动检队伍形象和管理要求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有贪污、受贿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等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 考核形式以个人述职、班组打分、道口站初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综合评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统筹评定的方式,结合视频监控、例行督察、随机检查等结果进行。
第十条 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年度考核90分以上者(含)为优秀,79~89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动检执法人员评选先进、实施奖励的依据,并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个人得分情况核定奖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