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三、四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应成立调查小组,并应按照《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互相通报;
(二)调查小组由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2人以上组成,就事实真相展开调查;
(三)经初步调查属实的,由调查小组决定,暂停当事人履行工作职责,责令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展开进一步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由调查小组将结果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单位调整,撤销或者缩减编制人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工作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离岗连续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不履行道口执法人员职责义务,不遵守市境道口执法纪律规定,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交还领用的证件与物品等应交还的物件和材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会同市所人事组织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制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3: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
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市境道口与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之间的信息畅通,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境道口管理与指导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