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的考核依照《上海市市境道口动检人员考核标准》规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原则,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并将其作为人员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境道口的站(班)长作为道口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时的负责干部,必须是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并且在年终考核取得称职以上成绩。具体程序及奖惩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岗位调整(无法调整岗位的,或多次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按照道口人员聘用规定处理;涉及违纪的,另按照人事、组织规定或约定处理。以下相同)。
(一)由于个人或其家庭原因,造成在目前岗位工作有困难的;
(二)在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督查过程中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在目前岗位工作中存在主观过失行为,并且在限期改正后仍无改进的;
(三)在目前工作岗位上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者致使他人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提出岗位调整的书面申请,经班长初审后报站长;
(二)由市境道口站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复核,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督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后,应按照《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的要求互相通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应如实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境道口的班长、站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