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通晓业务技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与组织纪律性,严格服从工作安排,仪表端庄严肃,语言规范文明,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登记核对、车辆消毒、案件处理(处罚)等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市境道口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操作。执勤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规定,秉公执法,不殉私情,依法履责。
第六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当爱护国家财产,认真做好市境道口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常规清洁保养工作,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同志之间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不得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不执行。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事后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向上级提出。
第九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或取得不当利益;
(二)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邀请,参加其安排的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消费活动;
(三)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四)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擅自加重处理处罚,或者擅自从轻处理处罚,私自放行等;
(五)私分、截留、挪用查没、检验物品或者罚款、费用等;
(六)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者直接、间接从事与市境道口执法、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吵架,打架,执勤前与执勤期间饮酒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动物疫病、布控措施及未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内部班组安排及人员信息等情况向外泄露,严禁泄露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接岗、交接换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离岗、外出。因公外出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