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
(沪动卫监[2008]第4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职责。
第二条 市境道口是指葛隆(204国道)、安亭(312国道)、白鹤(外青松公路)、枫泾(320国道)、金卫(沪杭公路)、洋桥(沪太路)、牛棚港(绿华码头)等八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境边界公路。
第三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依法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本市所需的各类检疫证明实施查验;
(三)对检查信息进行登记、核对、上报;
(四)对进、出本市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检查与消毒;
(五)对农业部及本市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动物防疫控制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六)由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规定履行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