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关于开展对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和产品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药饲监[2008]第45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3号)自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施行之前已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为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无证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的行为,规范饲料的生产和经营,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区县监督所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辖区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08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为告知和督促阶段。本市各区(县)监督所重点对本辖区内2008年5月1日后仍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产品再进行一次告知和督促,要求企业尽快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第二阶段:在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为违规行为的查处阶段,以后为常态化监管。主要对仍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但又继续生产的企业和经营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产品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发现违反《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规定的,将按照相关饲料法规进行处罚。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2008年6月1日后仍未获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的处理
根据《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规定,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自本办法2007年5月1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2008年5月1日以后,饲料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方能进行生产。6月1日起,未获证企业不得以“正在申请、已提交申请、正在审核、正在整改”等理由进行饲料生产,违者按照《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