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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工作意见》和《水稻高产创建活动优秀方、示范户评比方案》的通知


  附件2:
水稻高产创建活动优秀方、示范户评比方案

  为更好地推进市水稻高产创建活动,营造高产创建良好氛围,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合作社、规模农场等)参与高产竞赛,充分发挥示范方辐射带动作用。根据《2008年上海市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工作意见》的精神要求,今年,拟对参赛的示范方和种粮大户开展评比表彰,具体评比方案如下:
  一、评比表彰对象及奖项设定
  拟以参与今年市水稻高产创建活动的所有示范方为评比对象,全市评选出优秀示范方34个。其中,万亩方1个、千亩方3个、百亩方30个。同时,在30个优秀百亩方内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9个、“三等奖”18个。在全市参与水稻高产创建活动的种粮大户中评选优秀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合作社)20户(个)。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示范方
  1.粮田设施齐全,方容方貌整洁。田块集中连片,其中万亩方中集中连片田块占50%以上,千亩方占80%以上,百亩方面积300亩以上。
  2.品种布局、技术措施基本一致,生产技术先进实用,作物长势平衡,主推品种覆盖率100%,主推技术到位率90%以上。
  3、技术资料完整。包括实施方案、苗情档案、农事记录等。
  4、平均单产水平650公斤以上,且较当地(区县或乡镇)水稻平均单产增产10%以上。
  (二)种粮示范大户(或家庭农场、合作社)
  1.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在当地粮食生产中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栽培管理水平高,水稻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综合农机化水平达到80%以上。
  3.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位居所在区域(区县、乡镇)前列,水稻平均单产较所在区域平均水平高10%以上。
  4.产品品质优良,市场认可度好,向国家或市场出售粮食较多,商品率高。
  5. 复耕或滩涂开发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合作社),其开发种植水稻面积为重要评选条件。
  三、评选程序
  先由各区县及光明集团农业行政和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示范方、种粮大户(规模场、合作社)进行评比推荐,再由市高产创建活动专家指导组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评出相应奖项,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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