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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关于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就业委托培训操作方案

上海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关于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就业委托培训操作方案


  根据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农委发[2008]79号)精神,本市转移农民培训在农口系统组织实施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就业岗位资源和培训资源,自2008年起探索委托培训工作机制。即由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委托有行业就业岗位资源的社会办学机构,吸收本市以低收入群体为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培训后在本市二、三产业(包括涉农产业、农业基地)岗位就业,培训就业率达到60%以上,列入本市农委转移农民培训项目。

  一、培训机构认定

  申办转移农民培训项目的社会办学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资格;

  2. 具备教学条件、师资和教学设施、场地;

  3. 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有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经验,能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4. 具有行业岗位资源,并与用人单位建有良好合作关系。

  上述社会办学机构经自愿申请,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审核同意,认定为本市转移农民培训机构。本市转移农民培训机构原则上一区(县)认定一个,每年申报认定一次。

  二、培训学员认定

  培训机构招收学员,以市农委确认的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富余劳动力、征地或参加镇保转为非农户口以及随户口迁移到城镇未就业的人员为重点,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上述对象占培训学员比例一般不低于60%,由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委托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培训过程管理

  1. 项目申报。经认定的社会办学机构,在落实培训学员,衔接就业岗位的基础上,填写"培训项目申报表"、"教学计划安排表"、"师资配置表"、"学员信息表"(表格可在"上海郊区农民培训网"上下载)报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经审核同意列为正式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申报实行一类一报制度,正式培训项目程序结束后,登录"上海郊区农民培训网"。

  2. 信息登录。申报培训项目获准后,由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提供用户名和密码,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在"上海郊区农民培训网"的相关网页上进行培训学员和培训信息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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