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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关于2008年本市区县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5、制定兽药GSP推进工作目标、2008年推进工作计划日程表;
  6、推进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查和监管工作。2008年5月1日后全面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制度。

  (四)兽药饲料监管档案管理要求

  兽药方面:
  1、制作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被监管对象汇总名录,并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
  2、建立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的承诺书、告知书档案;
  3、建立兽药使用单位规范使用兽药的承诺书、告知书档案;
  4、进行兽药饲料监督抽查抽样单、兽药残留抽样单的归档,并建立相关检测报告单的收发登记;
  5、建立日常工作检查档案,上报材料档案(可用电子文档);
  6、建立兽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兽药产品登记审查档案(要求企业提供所经营兽药的来源、生产企业GMP证书号、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品名等信息,供区县所上网核查,以便对产品资质进行审定);
  7、建立规模化养殖场所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常规兽药产品登记审查档案(要求养殖单位提供所使用兽药产品的来源、推销人员、生产企业GMP证书号、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品名等信息,供区县所上网核查,以便对产品资质进行审定、对来源进行监控);
  8、建立兽药案件查处档案,举报案件必须单独制作档案,有登记、现场检查、查处情况汇报等内容。

  饲料方面:
  1、应建立健全辖区内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等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册,并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记录、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档案。
  2、每年向辖区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发放、签订有关饲料安全生产、经营的告知书、承诺书,并归档成册。
  3、饲料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200%,并将检查记录归档(有被查对象的签名为凭证)。
  4、建立日常检查工作汇总档案。
  5、应按时、按量完成饲料及饲料质量、反刍动物牛羊源性成分、畜产品中有毒有害残留专项整治的抽样任务,并将相关抽样单归档,做好检测报告收发记录。
  6、结合规模养殖场建立的养殖档案管理要求,规范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做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记录。
  7、建立饲料案件查处档案,设立举报电话制度,并做好各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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