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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引导和鼓励普通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就业容量将不断扩大,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凡录用普通院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劳动执法的监督检查。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录用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相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鼓励和扶持普通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落实我省现行的鼓励普通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使毕业生能较便捷地享受该优惠政策。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报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和择业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各地、各普通院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好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绿色通道”。

  (六)各市、县(区)在补充中小学教师时,要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从普通院校毕业生中录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是大力发展基础教育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联系起来,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农村中小学任教,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要认真搜集、整理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品学兼优的普通院校毕业生要求到中小学任教的,要优先录用。各普通院校特别是师范类院校要引导和鼓励优秀毕业生投身于教育事业,踊跃到各地中小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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