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对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下列会议:
1、重大的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的财务预算、决算。
2、重大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
3、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五)向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中载明。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基本情况评价。其中对数额较大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资产转让、重大投资项目等情况应予说明。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经市国资委同意,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及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企业应予以协助,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