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曾经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的企业或其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章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资金拆借、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六)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对于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分割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八)负责指导企业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九)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职责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