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实施意见
(洪国资字[2008]50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了加强对委出资监管企业的监管,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公司法》和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南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对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南昌市国资委负责派出监事会的管理工作,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派出监事会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包括专职、兼职),监事会成员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监事会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监事按有关规定聘任并事先报市国资委同意备案。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事关系由市国资委管理,工资福利由市国资委支付,享有公务员的相应职级待遇。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3家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