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办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制定标准规范,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当前,要结合重点政务工作,推动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重点开展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经济管理等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交换体系和数据管理中心,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规划和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必须考虑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八)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应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授权申请者使用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规范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行为和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
(九)合理规划政务信息的采集工作。明确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加强协作,避免重复,降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各县、区、部门要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职责,遵循标准和流程要求,确保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要统筹协调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增强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的自主保障能力。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采集、登记、备案、保管、共享、发布、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资产管理工作。
四、加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和服务
(十一)支持和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政务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积极向公益性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重点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项目。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或按有关规定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重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著作权拥有人许可公益性信息机构利用其相关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服务。